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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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绍兴市机电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绍兴市从事机电生产、经营和与机电行业有关联的企事业、科研、文教等单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商会。商会 坚持自愿入会、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理会务,实施自我管理,自我协调。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诚信务实,互助互爱,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组织协调和发挥中介作用,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商资合作,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隶属关系: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绍兴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绍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2500号中国机电城B区内环东路3F3260、3320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策略,向政府部门提交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和施行;
(二) 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机电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三) 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经政府授权进行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编辑出版刊物。开展资源服务互动,促进信息与情报交流;
(四) 经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及其他技术推广工作;
(五)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行并进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六)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七) 对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并对行业内商定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八) 开展会员之间联谊活动,协调关系,调节行业内部经济业务纠纷,团结友爱,增进共识,相互协助,增强凝聚力;
(九) 加强与同行业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交流。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诚信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商会秘书处初步审核;
(三) 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 理事会批准;
(五) 理事会闭会期间,吸收个别会员入会,由办公室报秘书长审批; 吸收理事、副会长须由秘书长报会长审批;吸收常务副会长须由会长征求各常务副会长意见后审批;并经下一次理事会上予以追认。
(六)由理事会秘书处发放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享有对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培育发展新会员;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不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的经济活动和合法权益。
(七)不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的经济活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入会先后,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如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本应参加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并视情况可吸收副会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继续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查,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原则上为两届。如因特殊需要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 绍兴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民间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提出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受理事会委托负责解释本章程;
(六) 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经绍兴市工商联批准的本会发起人为本会终身顾问,卸任会长为名誉会长 。
第三十二条 终身顾问、名誉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参与商会章程的修改;
(二) 列席商会组织的各种会议与活动;
(三) 对商会的人事安排有建议权;
(四)对商会的财产使用有咨询权;
(五)参与协调商会的对外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员应交纳会费的标准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会员会费一般在每年 第一季度收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行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本会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绍兴市民政局和绍兴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如需本会章程作出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表决决定。表决通过后,还需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绍兴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绍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本会法人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绍兴市工商联及有关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绍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绍兴市工商联和绍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绍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