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绍兴市机电商会网站!
新闻资讯
商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会新闻

绍兴市机电商会章程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绍兴市机电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绍兴市机电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绍兴市从事机电生产、经营为主的同行企业,以及与机电行业有关联的企事业、科研、文教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不受经营类型限制的地区性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振兴和发展绍兴市机电行业为宗旨,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集行业之所为,办行业之实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行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绍兴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绍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位于绍兴市上大路138号(咸亨五金超市)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策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机电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三)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信息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信息与情报交流。
(四)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
 
(五)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行并进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七)对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并对行业内商定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八)开展会员之间联谊活动,协调关系,调节经济纠纷,团结、友爱,增进共识,相互协助,增强凝聚力。
(九)加强与同行业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交流,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设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在绍兴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机电行业生产和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以及与机电行业有关的科研、文教单位,均可申请入会为企业会员。
(二) 在绍兴区域内从事本行业生产、管理、科技、教育、流通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对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七)本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入会先后,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副会长及副会长以上职务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需有2/3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以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会议根据需要而不定期召开,决定本会一切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本会发起人为本会终身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事理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执行的有关规定,并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面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凤林西路2500号内环东路B区3F3260 | 邮编:312000 | 电话:0575-85095066 | 传真:0575-85095077 | 邮箱:zjsxjdsh@163.com
您是本网站的第5199027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海马科技